现如今,网络餐饮的便捷,已经改变了许多人的就餐习惯,随手一点,外卖上门。然而,大量无证经营的黑作坊,藏身于各大订餐平台的现状,让网络餐饮的食品安全问题成为重大隐忧。近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了《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网络餐饮提出了更细严格的要求。其中明确,提供网络餐饮服务不仅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还要有实体店铺。就连容易被人们所忽视的送餐人员个人卫生、配送容器清洁度等问题,都被纳入了监管范围。
一份报告显示,2016年我国外卖O2O市场规模达1524亿元。与此同时,外卖行业中出现了鱼龙混杂的局面。今年1月份,北京食药监局对外发布消息称,225家网上订餐店铺因“无证”被下线,涉及平台包括美团、饿了么和百度外卖。
近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明确,利用互联网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具有实体店铺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否则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处罚。该项规定明确,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意见稿要求,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
而在对外卖商家的信息披露方面,意见稿除了延续此前一些规定,要求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应在餐饮服务经营者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经营许可证之外,还要求,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店名和地址应当与实际店名和地址一致,公示的门面、大堂、厨房等图片应当与实体店一致;公示的菜品信息、主辅料等应当与实际菜品和所用主辅料一致;公示的图片应当与实际菜品基本一致。
同时,意见稿明确,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包装好食品,避免送餐人员直接接触食品,确保送餐过程食品不受污染。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餐具。
意见稿强调,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要求食品的,应当使用能保证食品安全的保存、配送措施。
送餐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并保持容器清洁。
此外,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外卖平台的责任。此前,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中,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建立登记审查等制度、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检查经营行为等。
此次意见稿提出,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应当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实地进行审查,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实名登记,审查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登记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及联系方式,并与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协议,明确食品安全责任。
意见稿还要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进行抽查和监测。否则,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新闻观察:网络餐饮】
今天(14日)的新闻观察员是李敦义。违法经营网络餐饮的现象开始有了监管办法。对于这一新规,你有什么评论?
网上餐饮目前在全国的经营额已经达到千亿元的规模,而且规模还在快速扩大,面对这么大的一个市场,在之前我们的监管基本上处在真空状态,以至于出现了大量的食品卫生问题。
这些问题还只是体现在已经投诉反映的数量上,没有投诉暴露出来的问题,数量可能更大。乱象丛生的网络餐饮市场急需一个全国统一的监管办法,这是这个由国家食药监局出台管理办法的大背景。
这个监督管理办法的突出亮点主要有两个,这两方面的明确规定也是网络餐饮行业的突出问题。一是网络餐饮的经营者必须要有自己的实体店,而且这一条的监管最严,如果违反,罚款在五万元以上,这一条,就从根本上杜绝了网络餐饮第三方平台和餐饮制作单位分离的局面,由于网络餐饮的制作者不具备实体店性质,一些小作坊式的餐饮制作者没有实体店的经营许可和卫生合格手续,粗制滥造,卫生堪忧,这条关于实体店的规定明确把网上餐饮纳入了与实体店同一的监管范畴,做到了质量可监控、可追溯、可处罚。
第二个亮点是对食品包装和配送环节的卫生作出规范和要求,包装材料要达到安全环保要求,配送人员要达到卫生要求。这样,就从餐食制作、包装、配送环节上保证了网络餐饮的安全。
我们说,在对行业的监督管理上,目前最难的还不是出台相关规定,难在具体的执行。我们目前对网络餐饮的监管主要还是停留在事后监督处罚上,也就是说,问题不暴露,没有投诉,
在主动监管上我们几乎没有在事前查出问题,使网络餐饮处在“民不告,官不究”的被动状态,我们期望在执法层面能出台实施细则,食品监管部门能根据实施细则主动出击,在问题已经发生但还没有暴露之前查出违法事实,使这种违法现象还没有造成危害的时候把它消灭在萌芽状态,初始状态,是这个管理办法真正“落地”。 |